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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王其明、王松父子向赵强借款20万元经商作周转资金,期限为一年,当时借据上父亲王其明签名为借款人,儿子签名为担保人,父子未分家共同经营一个商铺,借款一年到期后多次催要未还,于2012年9月父子二人又重新签订了20万元的分期还款协议,父子两人都签名为借款人。实际他们俩都是借款人,当时借20万元通过银行此借款都打入到儿子王松的银行账卡里。协议到期催要仍未还款,儿子王松又向赵强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分两次还钱,到期后仍未还钱,王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款。赵强于2014年7月份诉讼到法院,当时债权人对法理不太懂,没把儿子王松列入借款人诉讼,作第一次签名为担保人诉讼了。因此,法院在执行中对担保人王松的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而王松把他本人所有的现金都存入到他妻子的名下,法院对担保人的妻子的银行账款不能查封执行。请问律师专家,是否可以重新起诉王松为借款人,王松妻子是否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便于执行,谢谢!
周健华律师 江苏-南通 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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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律师、会计双证,有国有上市公司10年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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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系统学习过公安类与法学类综合专业知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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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除律师以外,还曾经具有法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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