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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购房者,2019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20年4月30日交付,由于疫情影响,延迟交付,并于2020年6月中旬通知交付,但是并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保证燃气供应,同时约定:“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现在已经2021年4月中旬,室内燃气管道仍未敷设,开发商回应:“购房者得交完燃气初装费才给予管道敷设。”请问律师,开发商现在属于违约吗?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于伟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从业十余年,擅长不动产、婚姻家庭、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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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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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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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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