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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婚姻家庭1个月前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这句话怎么理解,单位以国家的公休假日最长7天,交通便捷,完全满足团聚的条件为理由,不承认探亲待遇,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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