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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9年应聘进入公司上班,两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4800元,试用期后每月5500,至2019年底(未交社保)老板说因工作突出决定吸收为正式员工,交社保,但工资降到4500,为此与老板发生口角,,老板把我踢出工作群,并停发工资与年终奖;年后因公司业务繁忙,由公司副总出面回聘我回公司任职,公司副总口头承诺每月6000并交社保(但医保一直未交,说年龄超45岁交不上),4-10月份一直都按6000工资发的,但到了11月份又按4500元发工资(理由是业务不忙了)。现在为此我与公司协商不通,递交了辞职报告。
请问我这个情况辞职,公司要赔偿我吗?
张国贵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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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于在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科班出生,秉持“客户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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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绍卿律师执业8年,常年担任大型央企、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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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888400690。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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