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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超过36%的利息无效,那么在执行中或者已完成的钱款债务中,已经支付了超过36%的利息,是否可以要求出借方退回?或者直接抵扣借款在偿还中的本金?这个超过36%的意思是指超过36%?那么在24-36之间(包含36)的怎么算呢?可以要回或者抵扣吗?
吴华平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职业二十余年,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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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在大型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工作1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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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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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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