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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末,李先生通过家政公司聘请周阿姨到家里照顾小孩、打扫卫生和烧饭等,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在李先生家工作了-段时间后,周阿姨提出自己的租住地条件比较简陋,能否借用雇主家的卫生间洗澡。考虑到周阿姨的实际困难,李先生和妻子商量后答应了这- -请求,但也同时明确,必须他和妻子在家时才能洗澡。
2013年1月8日,李先生的妻子忽然接到周阿姨的电话,说自己洗完衣服清理地上积水时摔伤了。李先生的妻子赶紧回到家中,将周阿姨送往医院。经查,周阿姨右手腕粉碎性骨折。
周阿姨是否可经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李先生对其按工伤处理?为什么?
田强勇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仟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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