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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4月2日骑踏板摩托车与小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左腿腓骨骨折,医生开了3个月的治疗期,可保险公司在赔偿误工费的时候首先是要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证明工资,我在个体老板那打工,每月工资5000元,是发现金的,个体老板打了工资表也盖章了,可保险公司又说要银行的流水帐证明,又是要个人交税证明。我没法只能找我的单位(改制企业,从事矿山行业)做了工资表,因牵涉单位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单位只能按工资4000元,交五险一金后3300元左右,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2个月的误工费(3300元*2个月)。原因是要3个月的误工费必须有银行的流水帐证明,我老婆在交资料的时候看到两个月误工费和两个月护理费也有1万元,在没有我授权的情况下也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可签字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又打电话说车主的汽车修理费要我赔偿,我的踏板车修理费由对方出(车主负主要责任,我因没有车牌和驾照负次要责任),因交警在做笔录时说过我同意了在赔偿费中支付对方的修理费,等保险公司将赔偿费打到我银行帐上时我发现少了350元,我打电话询问时说算错了在医院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我本来对这个赔偿就不满,既然保险公司可以因算借了伙食费用可以变更,那么我对这份协议不满也,没有给我老婆授权书,也可以要求重新协议,我应该怎么办?请各位指教。
李传斌律师 湖北-十堰 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坐落于高新区狮山金融创新中心7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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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大学 法学 心理学双学位。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中对公司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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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五年以上投资负责人从业经验,擅长股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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