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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年11月19日判决离婚,判给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11-2020.08)房贷50%,9.7万余元。
前夫每月公积金总计8千3百余元,工资基数1万元左右。每月房贷10047元,足以负担的了房贷。在离婚官司过程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前夫让他父亲每月往还贷账户汇款10100元,也就是说,前夫还贷账户每月会进去1万9左右。但贷款账户显示,前夫每月均会把公积金8千余元用于还信用卡或者提现。信用卡消费记录无比嚣张,每月零花1.7万左右。
现在前夫父亲起诉我和前夫,想要回这一年房贷。一审已经判决这个钱是共同债务,我要还这部分钱,想请问您我要如何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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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杰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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