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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民事案件,2019年5月29日,安庆突降大雨,导致我所在的地区被淹,被淹原因是因为水渠被中天集团修建土路加埋涵管,涵管直径明显小于水渠的宽度,而且中天集团负责人承认水渠修建不合法,没有审批手续有录音为证。我先后找了当地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都推卸责任,我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方付百分之七十责任。因为在起诉期间我在地方领导官网有发给市领导的文件,开发区管委会给一个这样的回复,经多方认证该涵管符合正常使用和较大水流使用。我又对这次回复在网上提出质疑,安庆市政府直接把开发区管委会回复重新回了一遍。结果因为这个我二审输了。我现在上诉到安徽省高院,高院法官说政府网站东西很难改变。 我想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渠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水利部门网站上都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准在河道上修建桥梁,如有需求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我想问一下,如果高院判罚不满意,可以依据词条申请检查院介入吗?
邵忠银律师 安徽-蚌埠 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
本科学历,共产党员,10余年体制工作经历,善于将法律经验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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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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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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