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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9年12月与本人签劳务合同1年,到2020年12月31日合同终止,由于某种原因公司延迟到2021年元月31日止。于2021年2月2日办理离职,但是发年终奖时公司既然没有发给本人,到公司找领导理论时,他竟然说这是人事部门的事。这种行为合理吗?
马襄平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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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及行政法律事务,在民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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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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