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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你好,我有个问题想向你咨询。
我是1990年4月大学毕业参加工作,1999年因单位效益不好无法正常开支,因此我就自谋职业。工作单位于1999年1月因我连续旷工15天为由将我除名。今年我到了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因我是被单位除名,所以将1990年4月至1992年10月的工龄不予计算,而把我的参加工作日期从1992年10月1日算起。请问人社局这么做是否合理,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注:我是青海省西宁市人社局办理退休,人社局给我的依据是根据西宁市人社局2014年192号问的规定。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书,熟悉各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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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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