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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7月进入目前的公司工作,经过多次催促,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6年4月底才完成补签。在补签的过程中,公司取消了原口头承诺的各项补贴并拒绝写入合同内容中,工作时间由原来的7小时变成了8小时。我于2016年5月底提交辞职申请。6月1日发薪日,公司因我请假两天按规定扣除我的工资外,以“请假会造成其他同事的加班,同事的加班费应该我出”为由,又扣除了工资数百元。这是否合理?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可以拿到哪些补偿?
雷光澄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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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代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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