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上海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黄浦区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某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说缺流动资金进原材料,当时该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指定了个人账号,我分三次将钱打入他提供的个人账号,然后给我出具借条,并盖有公司财务章,法人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有其他股东入股,由于他们又分歧公司要解散,我知道情况后起诉公司还款,但是公司清算组参加诉讼,后加入股东不承认该笔借款,因为钱没有入到公司账目中,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该笔借款。
沈兰律师 上海-杨浦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