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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三级工伤,一级精神残疾,1956.12.20日出生,1971年参加工作,1993年在工作中受伤,2016年12月退休,因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根据这条单位和我个人就从2006年没交社会养老保险,到退休就有11年的工龄没算,本人应该46年工龄,退休是按35年工龄退的,到退休时我要求补激,可有关部门要单位交5‰滞纳金所以没给补,单位少缴漏缴是知法犯法。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另外单位给我按月补11年工龄差额,但在计算时单位找社保的一位王处长把缴费基数改了降低了,所以我的11年工龄差额没足额给我,他们这是造假是知法犯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求你帮我指出一条路。谢谢老师!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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