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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太原中环地产和平苑分店(中介)处购买二手房一套。签订合同当日,中介方提出除中介费(21600元)外还要额外收取贷款金额(40万元)的5%(2万元)作为“担保费”,称该费用用于贷款担保,由指定担保公司办理,若无此操作则房屋无法过户,贷款无法申请,故本人当时同意该收费项目并签订合同。但交房一个月后感觉该担保费(后费用名称称为“按揭服务费”)有问题,并到有关部门解到,房屋过户时担保公司并未参与,担保公司收取该费用主要用在本人贷款批下来之前的垫资费用,垫资40万元共计一周(周利息5%共计2万元,拒绝开具发票),且完全可以自行办理(交房时间推后一周)。本人认为中介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往来,恶意引导消费,某种程度上属欺诈行为。现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本人缴纳的按揭服务费(担保费)共计2万元。
韩丹英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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