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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们夫妻已经离婚了。原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本单位教师公租房一套,此公租房是本单位给无房教师的。现在离婚以后,女方以经济困难,其为女性,应该受保护,而我是在编教师,收入稳定。要求法院判公租房承租权归她,对方可有法律依据?我去应诉又有什么依据可以胜诉?
吴桐泳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扬鸣玉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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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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