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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们夫妻已经离婚了。原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本单位教师公租房一套,此公租房是本单位给无房教师的。现在离婚以后,女方以经济困难,其为女性,应该受保护,而我是在编教师,收入稳定。要求法院判公租房承租权归她,对方可有法律依据?我去应诉又有什么依据可以胜诉?
颜志好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张燃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刘正律师 江苏-常州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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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业务擅长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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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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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理论功底扎实,思维严谨,针对民商事案件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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