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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据
本人孙淑荣在银行存款10万(以自己使用以后剩下的钱为准)元人民币,本人生存其间其所有存款由本人支配跟使用任何人无权干涉,如去世之后存款仍在,未经使用,将由其孙子王瀚继承他人无权继承,超出10万元以外由其儿子,女儿,儿媳妇五人平均分配。
备注:如其子王忠全对母亲不好或对其母亲不尽赡养义务不管剩多少存款由三个女儿平分继承。
口说无凭特立此据
立据人:
年 月 日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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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娴熟的利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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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桂丽律师:女,专职律师,宁人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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