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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维权占用企业租赁给乙方的场地,影响乙方的经营。乙方将企业职工其中带头的六人告上法庭,2017年6月法院判决被告的六人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2018年7月,被告被通报为失信被执行人。2020年9月,被告中五人又将部分参与过维权的其他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平均承担之前的经济损失。
问题1:是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拒绝执行
问题2:证明原被告的六人是维权活动组织者,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游争艳律师 贵州-贵阳 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本所律师办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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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洋,中共党员,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务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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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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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经历,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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