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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公司超10年,现已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里关于地点与居住有这么一句话约定:“本合同应以您已获得在深圳居住和工作的所有必要批准为前提。”实际上,这10年我的工作地点一直固定在广州。现在办公室地址确定要搬到东莞,我家住在广州,这样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就不想跟随过去工作,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主张公司劳动赔偿?
刘良康律师 广东-清远 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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