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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20年9/28入职苏州守押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任职银行清分员一职,入职之前还交了300元押金,试用期两个月,但试用期期间没有试用期合同,签署正式合同后,也没有补交试用期期间的社保,11月底签的正式合同,但签合同的时候签的是空白合同,只是填了我的个人资料以及签名,单位正式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各方面原因于2020年12/18日提出离职,之后2021年1/6日因哮喘复发开始请病假至今,医院开具的证明都有,但被领导告知如病假超过三天需要赔付违约金,2021年1/18日将去单位办离职手续,单位估计就违约金一事要和我交涉,所以想咨询下律师病假超过三天要赔付违约金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应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谢谢!
曾泽东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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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专职律师,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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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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