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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 5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2.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 5 %,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内,甲方无故要求终止合同的,应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并按租金的 5 %,以天数计算向乙方交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半月通知甲方。剩余租金按租金的 5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方交付违约金,并扣除押金。
4.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 5 %,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终止合同。
田强勇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仟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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