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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1915年生,2015年去世。
第一任妻子1918年生1947年去世。有两个女儿。
大女儿1937年出生,现有1男5女(于1951年患有精神疾病)
二女儿1943年出生,有两个女儿,于2005年去世。
第二任妻子1947年嫁给父亲,有2男3女,于2017年去世。
在1974年建了192平米的房子,是第二任的妻子的2男3女儿帮助建成的。大女儿及子女和二女儿的孩子都没有参与过建房,也没有给于父亲资金。
在2010年被评为危房,于当年市住房局(甲方)父亲(乙方)肖老板建房老板(丙方)达成造房改造协议,现留下大约435平米房子。
请问父亲的房子如果要析产,大女儿和二女儿可以和第二任妻子的子女能同等份吗?
葛逸俊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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