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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催收公司的经理,没有直接参与催收,证据显示当事人多次制止和暴力催收,现在整个小组被定为恶势力,寻衅滋事,现在指正当事人的主要证据是下面人认为他知道有暴力催收没管,还有公司规定当事人的工资绩效和回款有关系,请问这种情况当事人是否构成寻细滋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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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龙辉律师大学就读于检察官摇篮学府—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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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外资公司法律顾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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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经济类案件,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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