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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需要建设某工程,遂将基础工程中的“桩机以及支护工程”发包B公司完成,但从事后签订合同条款来看工程范围、约定价款、工程量清单来看仅为“桩机工程”,对于支护工程无约定。
●B公司将“桩机以及支护工程”全部施工完毕,A公司仅支付桩基款项,未支付支护工程款项
之后,A公司通过再次招标,与C公司签订某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包含前述“桩机以及支护工程”一并发包C公司,工程款项依照验收进度支付给C公司,上述款项包含末付的支护工程,C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给B公司。
原告B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找哪方申请支护工程的工程款。理由是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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