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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建筑公司,本身由四大股东持股各15%,工会委员会持股40%。后由其中一大股东(法人代表)私自将四大股东股份并入工会委员会中,使工会持股达100%,意图分解其他股东权利,期间,亦未经另三位股东同意,更未签署任何合同,请问,这种属于何种行为?
杨红山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韩玙律师常年为企业及多个村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企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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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上海市律协刑委会委员,民进上海市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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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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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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