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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建筑公司,本身由四大股东持股各15%,工会委员会持股40%。后由其中一大股东(法人代表)私自将四大股东股份并入工会委员会中,使工会持股达100%,意图分解其他股东权利,期间,亦未经另三位股东同意,更未签署任何合同,请问,这种属于何种行为?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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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满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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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村居、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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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栋律师,多年致力于解决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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