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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约定2020年6月30日前还款,由兴盛公司提供保证,但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大华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某商业银行经调查得知兴盛公司遭遇重大诉讼,已没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但富力公司欠大华公司到期货款200万元。大华公司不积极向富力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某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富力公司偿还货款。问:
1、兴盛公司的保证方式是什么?为什么?其在什么期间
内承担保证责任?
2、某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
3、若某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吴广远律师 安徽-滁州 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律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学历,先后就读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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