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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里面有一条是:在培养期六个月结束后,乙方保证继续在甲方企业服务三年以上,若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甲方补偿培养期间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补偿。现在我的实习期准备结束了,我不打算做了,请问这条合同合理吗?我是否应该向公司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李锋律师 广东-汕头 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
宣恩集,广东肇庆地区律师,主要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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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多年在大型国企,恒大集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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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经济师、合伙人,执业二十年资深律师,曾在企业从事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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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曾撰写多篇实务专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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