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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里面有一条是:在培养期六个月结束后,乙方保证继续在甲方企业服务三年以上,若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甲方补偿培养期间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补偿。现在我的实习期准备结束了,我不打算做了,请问这条合同合理吗?我是否应该向公司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李锋律师 广东-汕头 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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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于在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科班出生,秉持“客户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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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有温度的律师。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尽心尽力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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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绍卿律师执业8年,常年担任大型央企、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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