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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里面有一条是:在培养期六个月结束后,乙方保证继续在甲方企业服务三年以上,若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甲方补偿培养期间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补偿。现在我的实习期准备结束了,我不打算做了,请问这条合同合理吗?我是否应该向公司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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