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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年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工资福利,被派遣在机关某局室某岗位,现本人要求加入工会组织以及作为工会会员该有的福利,而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用工单位剥夺本人加入工会和享受工会福利的权利,请问这种做法对吗?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用工单位表示,如果要加入工会,那么工会的福利就必须从本人购买服务的总经费里面扣除,也就是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说法合理吗?
吴伟律师 安徽-滁州 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王淼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国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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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职业14年,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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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律师目前执业有十年之久,主要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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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助理,现北京执业律师,经验丰富,以真诚、专业待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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