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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由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全年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工资福利,被派遣在机关某局室某岗位,现本人要求加入工会组织以及作为工会会员该有的福利,而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用工单位剥夺本人加入工会和享受工会福利的权利,请问这种做法对吗?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用工单位表示,如果要加入工会,那么工会的福利就必须从本人购买服务的总经费里面扣除,也就是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说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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