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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单位约定以5000每月的待遇雇佣我,工作17天后我因骑车途中脚受伤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工作单位同意。在工资结算时,工作单位在未签订合同也未告知试用期待遇与时间的情况下只愿意以3500每月的工资结算,且以我脚受伤请假为由在此基础上另行克扣工资,最终只愿支付我1500元工资。该企业是否违法,我是否有权要求该企业补足工资差额。
董哲律师 河南-南阳 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
黄建律师 河南-南阳 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0年开始执业于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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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业23年,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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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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