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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单位约定以5000每月的待遇雇佣我,工作17天后我因骑车途中脚受伤向工作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工作单位同意。在工资结算时,工作单位在未签订合同也未告知试用期待遇与时间的情况下只愿意以3500每月的工资结算,且以我脚受伤请假为由在此基础上另行克扣工资,最终只愿支付我1500元工资。该企业是否违法,我是否有权要求该企业补足工资差额。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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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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