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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本人签订了一个二手房房屋买卖协议,支付房主一万元定金,总房价65万,合同中有一条协议内容是: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约定不迟于20日内交易过户。2 乙方(买房)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和贷款手续,应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否则甲方(卖方)和丙方(中介)有权要求乙方按日承担总房款的0.3%做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构成根本违约,如丙方代办手续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如乙方不配合造成的违约由乙方承担。由于本人身份证办贷款申请后丢失。2018年4月8日银行通知我们去银行签合同。本人补办的身份证11号下来的,11号下午签贷款合同打算12号过户,卖方以我们超过约定20日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我们想买这套房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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