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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商场商户,目前租下的商铺是由上一商户转让给我。但是她在转让时没有告知我是继续延续她原来的合同,所以我们谈好了转让金,并由我跟她两方签字确认。后来去商场处办手续,商场方要求三方签署经营主体变更协议。签署后,才知道是延续她与商场原来的合同。但是其中很多商场给到的权益如免租等都被她享受完,且根据商场与她之前签署的合同上条款规定,除非商场出具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无效。于是我认为之前谈的转让金不合理,且我与她一个月前签的转让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是否可以?
马继克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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