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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红、白莲、小可爱四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化工生产,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小明任董事长。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小明在股东会上提出利润分配要求,股东会仍然拒绝分配利润,小明则以公司无故不分配利润为由,于决议作出后第30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于公司不分配利润,小明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张微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
本人已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10年,擅长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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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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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展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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