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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德州一家汽车二级经销商。经常找北京一家4s店买车,每次买车的时候4s店经理都会让我们把车款分开打,大部分款进4s店公户。少部分款项进个人私户(1000到4000左右),总共来来回回私户打了有六万多,前几天突然接到北京警察私人电话,告诉我们北京4s店销售经理被抓,要来找我们做一下调查,我们按照警方的要求在德州的酒店房间内和警方见面,警察和我们聊了一会后让我们在笔录上签字,我一看上面的内容完全不是在聊天过程中我们所回答的内容。上面写着每次提车的时候4s店经理都找我们索要好处费。我当时不想签字,说4s店经理没有找我们索要过好处费,但警方说来找我们是为了帮助我们撇清责任,这份笔录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跟4s店销售经理有关系,还说4s店销售经理虽然没有明确提及找我们要好处费,但大家心知肚明就是这个意思,笔录不能记得太隐晦就得这样写,我说我确实不知道什么好处费,4s店经理也确实没有跟我提过好处费,但是警方给我看了上一家公司的笔录是这样写的,还说写这个就是为了帮我撇清责任,我说4s店经理确实没提过好处费,必须这样写是吗,你们办案需要必须这样写是吗?警方说对,就得这样写,这跟你们没有什么关系,在警方的再三忽悠下,我签了字,按了手印。中午出来之后下午我就后悔了,我跟警方联系要求改笔录的时候警方已经离开德州了。感觉被警方忽悠了,这样写我会不会构成行贿罪和伪证罪?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我该怎么样推翻这份虚假的笔录?
刘月雷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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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婧娴,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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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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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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