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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月1号入职,1月13号放年假,因疫情期间,2-3-4月份在家办公,5月份线下上班,5月17号正式离职,因公司拖欠工资,本人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方以疫情期间为由没有客观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郑强强律师 江西-吉安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河南理工大学,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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