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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在2019年11月12日同山东装饰材料公司签定经销商合同,并付款7万8千元,在合同期间我女儿没有业绩。现在合同到期我女儿提出不在续签合同,该公司以我女儿没有该公司创造利润,扣除该公司签定合同时送的大礼包19800元(实际价值3000元不到),扣除测量费、设计费(没有设计)、服务招待费(我女儿去参加该公司举行的招商会时的费用〈其中路费由我女儿自己付的〉)8000元,再扣除合同终止费23400元。剩下26800元要以货物形式给我女儿。请问合理吗?我们是找工商管理局还是法院起诉?
刘友群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
代鹏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201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擅长婚姻、工伤、劳动争议、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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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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