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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王某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银行要求王某提供担保。王某找到了经济实力较好的甲、乙、丙、丁4人。甲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表示愿意在王某不能履行时代为还款。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王某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丙单方向银行出具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函。丁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要求王某支付2万元的担保费用。1.甲、乙、丙、丁4人是否都可以设立保证? 考点:设立保证、意思表示 适用法律:《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等2.如果债务履行期满后,王某没有履行债务,银行在2012年4月5日向保证人乙、丙、丁主张了权利,此时,保证债务的时效何时届满?考点:保证债务的时效、债权的时效适用法律:《民法总则》等3.如果在保证期间内,经过银行同意,王某将债务转让给李某,此时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适用法律:《担保法解释》等
李坚东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执业于在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科班出生,秉持“客户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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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深合同、经济、婚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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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绍卿律师执业8年,常年担任大型央企、国企常年法律顾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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