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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村里承包了2700亩地开发螃蟹塘,土地性质:属泄洪区,有当地百姓的基本良田,也有鱼塘与荒废地。与当地政府签订十年合同,现以全部开发成螃蟹塘,合同内容要求是稻虾共作,实际没有水稻,而是作螃蟹塘的净水养殖。请问:我属于改变土地用途吗?是不是违法?有什么整改措施?需要哪个部门才能出剧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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