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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12月9日入职,试用期3个月到20年3月9日,公司20年4月才给交社保,现在要离职,由于个人原因只能交接一周时间,但是今天找领导签字,领导要求我11月30号才可以离职。我是否可以用劳动法第38条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人事即辞即离,给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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