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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12月9日入职,试用期3个月到20年3月9日,公司20年4月才给交社保,现在要离职,由于个人原因只能交接一周时间,但是今天找领导签字,领导要求我11月30号才可以离职。我是否可以用劳动法第38条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人事即辞即离,给办理离职手续。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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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院,后于辽宁盛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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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十多年从业经历。专注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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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毕业,代理了大量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欠款、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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