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江苏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南京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银行明知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并且借款时所有的手续都是银行工作人员与实际借款人整理的,担保人也是实际借款人找的,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否能够免责?名义借款人如何才能免责?
路恒飞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帮助人数:172人 粉丝人数:1720人
帮助人数:123人 粉丝人数:1051人
帮助人数:16人 粉丝人数:45人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帮助人数:4216人 粉丝人数:6679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