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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明知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并且借款时所有的手续都是银行工作人员与实际借款人整理的,担保人也是实际借款人找的,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是否能够免责?名义借款人如何才能免责?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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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卫平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朴信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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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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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桂丽律师:女,专职律师,宁人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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