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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付三个月房租,居住一个月,工作需要提前中止合同,愿付合同约定赔偿金800,向二房东索要剩余两个月房租,二房东不同意,押金不退,还只还一个月房租。2.房东索要发票时,只提供资料,不愿支付纳税发票钱。发票钱由房客本人承担。3.有转账记录,纳税发票,租房合同以及二房东不愿承担房租等证据,可以把房东和二房东同时列为被告,要求其偿还剩余两月房租及发票钱吗?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自执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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