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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签订租赁合同一年,付三个月房租,居住一个月,工作需要提前中止合同,愿付合同约定赔偿金800,向二房东索要剩余两个月房租,二房东不同意,押金不退,还只还一个月房租。2.房东索要发票时,只提供资料,不愿支付纳税发票钱。发票钱由房客本人承担。3.有转账记录,纳税发票,租房合同以及二房东不愿承担房租等证据,可以把房东和二房东同时列为被告,要求其偿还剩余两月房租及发票钱吗?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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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旺律师,曾执业于山东、北京、上海多家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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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校内期间于沂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从事书记员兼法官助理协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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