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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我老公服兵役期间,突发头痛三天,行为异常5天,有呕吐。大小便失禁,不认识人现象,病历只写到神经内科对症开了些药,第六天早上9点15去卫生间病历写挣脱看管,从楼上跳下,导致人失去知觉,经电击抢救幸运活了下来,但导致脑出血(病历写原发性),脑积液(继发性),大脑,颅脑,脑干严重损伤,尿道严重损伤,右胳膊,右腿粉碎性骨折半年,脑外伤后遗症精神障碍,损伤或中毒的外部原因:跳楼自杀。人都不认识了,还会跳楼自杀吗?这合不合乎逻辑?人病了为什么没让住院和做任何检查?这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责?凭残因病还是该因公?请律师给予帮助和指引,辛苦了谢谢
高志娟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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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领律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办理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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