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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房产纠纷1个月前

2011年2月,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买卖某型号新型电动自行车的合同约定了价格、标的数量,交货日期等。其中数量为1000辆,在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分批交货,每批交货500辆。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合同,以较高的价格将该型号新型电动自行车全部出售。2011 年3月5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为了对该批新型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完善,将进一步改进生产线, 故第- -批货物的交货只能延至2011年9月。甲公司因已获知乙公司己将货物卖给丙公司而拒绝了乙公司关于延期交货的要求。至2011年6月1日,乙公司没有交付合同项下的货物。
1)乙公司能否以技术完善为由单方变更合同?本案合同是否变更?
(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3)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4)针对乙公司到期不交货行为,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什么要求?

3位律师回复

陈勇律师 江苏-盐城  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

李志刚律师 江苏-盐城  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

关庆猛律师 江苏-镇江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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